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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仅仅起诉次数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法院判决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在某案例中,男方第二次起诉女方要求离婚。第一次起诉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在判决后仍有一定的沟通和接触,并且女方表示愿意改正双方之前存在的一些小矛盾,比如在家庭经济管理方式和对双方老人的照顾问题上做出改变。第二次起诉时,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有矛盾,但没有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没有证据显示存在如上述法律规定中的重婚、家暴、分居满二年等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所以法院仍然判决不准离婚。
温岭律师李正宝13626631515温馨提示:
离婚诉讼中关键在于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即使是第二次起诉,法院也可能不会判决离婚。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应当收集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例如对方出轨的聊天记录、家暴后的报警记录、居委会或村委会关于双方长期分居的证明等。同时,要理解法院判决是基于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而不是起诉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