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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能够被称为证据之王就是因为有了亲历者供述之后,我能顺藤摸瓜的去收集客观证据。比如时间、地点我可以通过提取监控视频来证明嫌疑人到过案发地点,甚至可以通过手机基站定位来论证当时在现场附近。也就是说可能直接证据仅有口供,但是间接证据能够收集得有很多。
所以所谓的仅有口供,能分为很多种情况,简单列两种:
1、仅有被告人一个人的供述,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甚至是被告人供述提供的线索都完全查不清楚。典型的情况比如说一个人跑到公安机关去自首,说自己十年前在江边杀了人,然后把尸体扔在长江里了,问什么地方?忘了。问犯罪工具在哪儿?扔江里了。问杀的是谁?男流浪汉。这种情况怎么都不可能定案。因为根本就是无从说起,没有任何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2、有多个被告人的供述,最典型的情况就是农村地区发生的强奸智障女。由于被害人智力障碍,根本就没法去陈述过程。再加上案发往往是一段时间过后,精液等DNA也几乎都提取不到了。农村地区又缺少监控。这种情况可能最关键的就是多名被告人到案之后的前几次供述能不能相互印证,比如对于被害人是谁,发生的地点、轮奸的顺序、过程中的一些细节性描述,相互之间有没有利害关系等等。很多这类案子其实都只靠口供就给定案了。当然也会有一些间接证据,比如让嫌疑人去相互辨认、让嫌疑人去指认现场等。按照我自己的办案经验,这种情况可能不同的承办人会有不同的认定。
实际上司法实践中的大部分问题都不是法律适用问题,而是事实认定问题。而事实认定又是一个证据审查和综合判断的过程,你去看法条,法条似乎规定的很清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但其实如何理解所谓的只有被告人供述并不那么明确。而所谓的都有证据证明本质上其实也是一个动态的攻防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