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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赠与房屋可以反悔撤销吗?如果赠与房屋已经过户或者赠与合同已经公证,那么就不能反悔撤销了,否则赠与一方是可以撤销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65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32条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赠与房屋,通常是在夫妻双方结婚之后,夫妻之间约定,将原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夫妻另一方或者与夫妻另一方共有。这种赠与约定,一般是通过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来实现的。
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作为赠与人的夫妻一方到底能不能撤销赠与,这个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但无论是关于原来《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还是关于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针对审判实践中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给出的意见就是,如果赠与房产尚未变更登记,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而《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就是关于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的规定。
有不少观点认为,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约定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也就是应当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5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这种约定一经签订,即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无论赠与的财产权利是否发生转移,也无论这种约定是否经过公证,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更无权撤销。一般而言,夫妻之间在赠与房产的时候,从表面上看是无偿的,但实质上是有偿的,赠与人除了表达对另一方的感情之外,更多的是希望另一方能在婚姻家庭生活上付出更多的贡献,也就是,客观上看似无偿,而主观上却是有偿的,赠与一方在心理上是希望有一定的对价和回报的。这种观点听起来有一定道理,但毕竟赠与人在心理状态上的这种主观希望,属于赠与的主观动机或者原因,不具有法律意义,而且这种主观心理也会随着夫妻感情的变化而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实践中也很难加以证明。另外,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间赠与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民法典》合同编中赠与合同的规定也并不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合同编的协调一致,与《民法典》精神没有明显冲突。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赠与合同规则适用于夫妻之间的赠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