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至上
电话:190-1697-5678
联系人:李先生
邮箱:
官网:http://xdtdbike.com
在确定夫妻共有房屋的具体分割比例时,以对半分割为基本原则,再结合各方对共有房屋的贡献大小、是否存在过错、房屋价值、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首先,应重点审查各方对共有房屋的贡献。在上文所述的争议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房屋的情形中,无论是夫妻一方个人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还是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甚至是支付大部分房款,都应当视为该方对共有房屋作出的贡献。在分割共有房屋时对出资因素进行考量,具体结合首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婚后共同还贷的金额、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等因素判定对出资贡献大的一方的倾斜程度。
对于夫妻双方或一方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房屋,可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可结合夫妻双方居住情况、抚养子女情况等确定房屋归属,由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若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应得的份额无法协商一致的,因房屋购买及还贷过程中未成年子女均未出资,宜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酌情适当降低未成年子女的份额。
其次,应审查是否存在少分的情形,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夫妻一方存在过错行为,主要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有重大过错的行为。离婚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是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和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较为常见的证据包括照片、视频或者一方承认存在婚外情的录音、承诺书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较为常见的证据有接报警记录、验伤单、就诊记录、伤残鉴定书等。
如果判定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在分割夫妻共有房屋时应对过错方予以少分 。
(2)夫妻一方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有房屋时应当予以少分。该类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一是具有隐藏、转移等行为的故意;二是具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
其中,隐匿财产以配偶不知悉为必要条件;转移财产不以配偶不知悉为必要条件,行为人具有不使该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故意;赠与是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使得该财产在离婚时不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伪造债务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通过伪造书面债务凭证的形式。